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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装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0-09-23 00:21:24 阅读:
工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减少工艺装备(以下简称“工装”)的使用损耗,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使用工装生产产品的质量和效率而制订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装的设计、制造、购买、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管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工装(模具除外)的管理。

  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QG/ 09·01—2000 《设备管理制度》

  4 职责

  4.1 总经理助理(经营)负责公司工装的报废的审批工作。

  4.2 生产部是工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装的保管、保养、发放与报废等管理工作。

  4.3 技术部根据产品的需要,按“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原则,负责产品主要专用工装的设计和组织验证工作。

  4.4 各车间负责工装在使用过程中的保管和保养工作。

  4.5 供应部负责复制工装的采购和委托加工工装的外部联络。

  5 工装的新制与复制

  5.1 工装的新制

  5.1.1新产品工装的订制,技术部会同生产部商定外购或自制。

  5.1.2自制工装由技术开发部负责设计,设计完毕后将技术图纸交送生产部设备科,由设备科组织工装的制造。

  5.1.3因公司能力所限,技术部设计的工装(图纸)不能在本公司加工成实物、需委托外单位加工的,由技术部负责设计并联系外单位加工。

  5.1.4外购工装由技术部填写《设备申购单》(注:借用此表单),经技术部经理批准后,交送供应部购买。

  5.2 工装的复制

  5.2.1生产部根据月度生产经营准备计划和现有工装的技术状态,提出工装复制的需求计划。

  5.2.2自制工装的复制,由技术部提供技术图纸等资料,生产部负责加工。

  5.2.3委托加工的工装,由技术部提供技术图纸等资料,提交供应部联系外单位加工。

  5.2.4外购工装,由生产部填写《设备申购单》(注:借用此表单),经生产部经理批准后,交供应部购买。

  5.3工装的验收入库

  5.3.1自制工装完工后,由生产部设备科组织技术部、使用部门(车间)、技术部、品质部对其进行验证,填写《模具验证报告单》(注:借用此表单),合格的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进行返工。

  5.3.2委托加工或外购工装到达公司后,由供应部填写《模具试模通知单》(注:借用此表单),连同实物移交给生产部设备科,由设备科组织技术部、品质部对其进行验证,填写《模具验证报告单》,合格的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时退货、更换或返工。

  5.3.3工装入库后,生产部设备科应及时对其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做到帐、物一致。

  5.3.4工装的编号前二位为“GJ”,表示工装,第三位代表种别,“0”代表弯管机,“1”代表钻孔模,“2”代表丝网,第四位至第七位代表顺序号。

  5.4 工装的使用与保养

  5.4.1根据产品生产的要求,各车间需领用工装的,按规定要求到财务部开具《出库单》,设备仓凭《出库单》给予发放。

  5.4.2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合理使用工装,若有损坏应及时向班组长或车间主任反映,以便维修。

  5.4.3工装的使用

  工装在使用中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a) 经常给工装运动部位加润滑油(剂);

  b) 不得用硬物敲击工装的关键部位(如抛光面等);

  c) 保持工装的清洁,避免有腐蚀的材料与之接触。

  5.4.4工装的维修、改换和报废

  5.4.4.1新制的工装,经验证发生不合格时,由设备科组织办理加修手续,委托加工或外购的工装,由设备科移交给供应部,供应部负责与供货厂家联系解决。

  5.4.4.2工装因磨损等自然损坏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生产部经理批准后交设备科办理维修手续。

  5.4.4.3改换工装,由设备科提出在用和库存工装处理意见,经生产部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5.4.4.4工装被取消或淘汰时,由设备科组织技术部验证并填写《模具验证报告单》,经生产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报总经理助理(经营)批准予以报废。

  5.4.5 工装的报废条件

  a) 工装因使用频率、期限已达到或超过设计要求,磨损严重不能保证产品合格的。

  b) 由于操作者使用不当造成工装损坏且不能修复的;

  c) 由于产品的工艺改进、技术革新,老工装被长期取消且不打算在今后使用的。

  5.5工装周期清查

  生产部每半年组织工装使用车间(部门)、品质部、技术部对全公司在用和库存工装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验证其有效性并做好状态标识,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

  6 检查与考核

  6.1 考核办法

  6.1.1本标准中的相关部门未按本标准第3章(职责)履行职责的,对其相应部门负责人至少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6.1.2 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应责任部门负责人至少处以50元/次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至少处以30元/次的罚款。

  6.1.3 若的使用者由于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原因,造成工装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或报废的,公司除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外,还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50

  —300元的罚款,对相应车间负责人至少处以30元/次的罚款,对相应部门负责人至少处以30元/次的罚款。

  6.1.4 工装的使用和维修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对其进行维护保养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10—50元的罚款。

  6.1.5 若出现上述以外不利于公司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情形的,由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采用“合议”方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6.2本标准由设备科负责检查,结合每年一次的清查,编制检查报告。

  6.3总经办考核小组负责检查(报告)结果的考核。